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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与吴XX、(略)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礼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宁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吕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之母。

被告吴XX,男,30岁,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略)小学,负责人苟XX,系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宁某诉吴XX、(略)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2年4月16日原告宁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宁某负担。

审判员:裴静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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