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吕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之母。
被告吴XX,男,30岁,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略)小学,负责人苟XX,系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宁某诉吴XX、(略)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2年4月16日原告宁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宁某负担。
审判员:裴静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