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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周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周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

申请再审人周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已由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1)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周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周某申请再审称,李某在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郭某非法同居并怀有身孕,存在过错,应返还周某彩礼x元,黄金耳环一对、黄金项链一条,并承担诉讼费用。为支持其申诉理由,周某向本院提交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沅江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单》一份作为新的证据。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根据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的实际情况作出了适当返还彩礼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周某申请再审提出的李某在与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致怀孕的情况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故周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再审人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黄浩益

审判员向伟

审判员毛建阳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陆康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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