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贵(桂)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临武县X组。
被告邓某(中)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临武县X组。
原告林贵英与被告邓某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强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查明,原告林贵英与被告邓某华系同村人,1984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下大儿子取名邓某聪,X年X月X日生下二儿子取名邓某用,X年X月X日生下三儿子取名邓某章,现三个儿子均已成年,均在外打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本村建有约60平方米的住房一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林贵英与被告邓某华自愿离婚;
二、位于临武县X村委的住房自愿赠送给三儿子邓某章,其他财产按现状占有,互不找补。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00元,原告林贵英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手摸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郭强国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