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X村X组X号。
罗瑞瑞,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X村X组X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罗瑞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强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罗瑞瑞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双方当事人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玲,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波,现两小孩均已成年。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位于本村约8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罗瑞瑞自愿离婚;
二、夫妻双方现有责任田由被告罗瑞瑞耕作;
三、被告罗瑞瑞自愿将夫妻共有的位于临武县X村约80平方米的旧房屋所有部分赠送给其子王某波;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共同财产按现状占有,互不找补;债务谁借谁承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手摸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郭强国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