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院玺萌鹏苑X号楼X—D。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仲,北京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原,北京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报电子出版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4-1)。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展曙光,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人民日报社网络中心市场部副总监,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金报电子出版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95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