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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XX与被告黄XX、陈XX、陈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许XX,男。

委托代理人李国全,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XX,女。

被告陈XX,女。

被告陈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与被告黄XX、陈XX、陈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XX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5.5元,由原告许XX负担。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黄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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