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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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住该公司家属区。

被执行人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宁乡县X乡县X镇X路金桂园二区X栋X号。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谢某、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某、石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世辉

审判员刘安秋

代理审判员曹卫恩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袁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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