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22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某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驾驶电动车行至许昌市X路X路交叉口北500米处,与行人秦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秦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许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董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已赔偿被害人秦某某亲属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董某再次赔偿被害人亲属x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董某表示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董某供述,证人刘某、毛某某的证言,对被害人秦某某的死亡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许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之意,并已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兰国艳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