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案由:债权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原告在被告开办的砖厂打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2580元,并于2008年11月22日给原告出具欠款条据1支,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一直推诿,未给偿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同意偿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李某某在被告张某某开办的砖厂打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2580元,并于2008年11月22日给原告出具欠款条据1支,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一直推诿,未给偿付,故原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欠款2580元,款项于2010年6月15日前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朱国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