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汤定华,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舒某(又名舒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李元良,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冷某诉称,原告冷某与被告舒某于1997年12月22日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婚生儿子冷某佑由被告抚养,但为了冷某佑的健康成长,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儿子冷某佑监护权归原告,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
被告舒某辨称,同意原告的请求,并同意每月承担儿子冷某佑抚养费1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冷某与被告舒某于1997年12月22日协议离婚,当时协议约定婚生儿子冷某佑由被告舒某抚养。现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同意将小孩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并愿意承担部分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婚生儿子冷某佑变更为由原告冷某监护抚养,被告舒某每月负担冷某佑抚养费1000元,从2011年3月付起,每月月底付清当月抚养费,直至冷某佑成人;
二、教某、医疗费等由原告冷某垫付后,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被告舒某对儿子冷某佑享有探视权;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冷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湖洲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珍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