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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与舒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汤定华,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舒某(又名舒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李元良,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冷某诉称,原告冷某与被告舒某于1997年12月22日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婚生儿子冷某佑由被告抚养,但为了冷某佑的健康成长,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儿子冷某佑监护权归原告,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

被告舒某辨称,同意原告的请求,并同意每月承担儿子冷某佑抚养费1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冷某与被告舒某于1997年12月22日协议离婚,当时协议约定婚生儿子冷某佑由被告舒某抚养。现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同意将小孩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并愿意承担部分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婚生儿子冷某佑变更为由原告冷某监护抚养,被告舒某每月负担冷某佑抚养费1000元,从2011年3月付起,每月月底付清当月抚养费,直至冷某佑成人;

二、教某、医疗费等由原告冷某垫付后,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被告舒某对儿子冷某佑享有探视权;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冷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湖洲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珍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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