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24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邢某在林州市X路E+人网吧值班期间,从上网人员赵XX的衣服内盗窃现金2000元整。同年9月28日,邢某的父母将2000元赃款退还给赵XX。同年11月30日,邢某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XX的陈述、证人付XX、郭X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庭审认罪、悔罪,且赃款已追退归还失主,依法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路宏山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秦志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