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
被告邓某,男。
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11月30日以被告邓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范家文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谷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