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中储南阳寨仓库,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仓库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江涛,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喜玲,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中储南阳寨仓库与被上诉人范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中储南阳寨仓库的委托代理人何江涛,被上诉人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喜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O一O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关亚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