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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彭某甲、彭某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略)人,汉族,户籍地(略)。

被告彭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南省双峰县人,汉族,户籍地(略)。

被告彭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南省双峰县人,汉族,户籍地(略)。

原告刘某诉被告彭某甲、彭某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受理后,本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被告以原告名义向株洲县法院起诉,两案案件属于同一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的同一争议,并已由株洲县人民法院先予审理,原告同意将本案移送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株洲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健

审判员张新华

人民陪审员何志锋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邹琼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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