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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东星商贸广场X号楼,机构代码:x-7。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献文,湖南鹤洲(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陈某某之夫,公民身份证号码:x。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9)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3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献文,被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陈某某与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1、陈某某购买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湾小区X栋X房,总价x元;2、合同签订后陈某某付房款x元,向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x元;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于2007年12月30日前交付陈某某;3、若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交房30日,则从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二支付陈某某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4、若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交房90日后,陈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如陈某某解除合同,则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陈某某已交房款并支付陈某某已交房款20%的违约金。如继续履行合同,则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二支付陈某某违约金。陈某某于2007年8月4日、8月26日、12月7日分三次向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清了全部购房款。2008年1月12日至2月4日怀化地区发生雪冰灾天气23天。2008年7月20日,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话通知陈某某接收房屋,但陈某某未接收房屋。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银湾小区X号楼房屋建设工程于2008年9月9日消防验收合格,2009年2月26日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但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某某至今未交接房屋。陈某某于2009年12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10日内一次性给付陈某某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金x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文利

审判员彭湘平

审判员李东恒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谌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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