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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甲、滕某某与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退休干部,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蒲卫国,湖南鹤洲(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护士,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向某乙,男,湖南锦江(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向某甲、滕某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9日9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向某甲、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蒲卫国、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向某萁系李某某和向某章之女,有权继承其父向某章的遗产。一审法院没有把向某萁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原判遗漏诉讼主体,属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向某甲、滕某某。

审判长冷旗帜

代理审判员杨慧

代理审判员魏林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谌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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