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申某某,韩国国籍(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确立恋爱关系,于2008年6月13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语言不通,没有沟通,生活习惯有很大不同,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和被告离婚,合理分担诉讼费用。
被告申某某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和被告申某某于2007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8年6月13日在韩国登记结婚,李某某随申某某到韩国生活。因双方文化背景及生活习惯不同,原告李某某不适应在韩国的生活,于2009年2月一人回到中国。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和被告申某某婚前相互了解较少,感情基础不牢靠,婚后由于双方在文化背景、生活习惯上的差异,加上双方在语言交流上也有一定困难,导致双方产生隔阂,伤害了夫妻感情。李某某去韩国后,不适应韩国的生活方式,申某某没有对此给予相应的理解和关怀,双方也因此生气,后李某某独自一人回到中国,双方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至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某和被告申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乔舟
审判员张廷芳
审判员顾晗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窦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