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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扈某、袁某、陈某、石某、郑某与被告xx市农科所农技服务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湘莲种植户。

原告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湘莲种值户。

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湘莲种植户。

原告陈某,男,38岁,汉族,农民,住(略),系湘莲种植户。

原告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湘莲种植户。

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湘莲种植户。

上列原告推选代表人王xx。

被告xx市农科所农技服务中心。住所地:临湘市X路。

法定代表人魏xx,该中心经理。

被告江西日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黎川新荣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边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扈某、袁某、陈某、石某、郑某与被告xx市农科所农技服务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扈某、袁某、陈某、石某、郑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扈某、袁某、陈某石某生、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扈某、袁某、陈某、石某、郑某负担。

审判长张x

审判员郭xx

审判员沈xx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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