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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某(曾用名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铁集团怀化客运段临时合同工,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丁健,湖南五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广铁集团长沙车辆段怀化运用车间职工,现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日(2009)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健,被上诉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罗某与潘某某于2003年7月3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罗某怀。二人居住的怀化市鹤城区X村私X栋X号房屋一套系罗某婚前财产,住房内家俱、餐桌、沙发、床铺、家电等日常用品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罗某曾于2008年8月2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由于双方感情没有和好,罗某于2009年9月10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在诉讼中表示自愿将怀化市鹤城区X村私X栋X号房屋作为离婚经济帮助给予潘某某。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潘某某与罗某自愿离婚;

二、小孩罗某怀由罗某抚养,潘某某每月支付小孩抚育费150元至小孩18岁时止;

三、潘某某每周享有一次探视权(探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次),罗某应当予以协助;

四、怀化市鹤城区X村私X栋X号住房一套及住房内的家俱归潘某某所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费用由潘某某负担;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罗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文利

审判员彭湘平

审判员李东恒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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