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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1年9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郭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乙以7600元的价格在兰考县X镇会上从他人处购买一辆无牌、无手续的长安牌汽车。2010年7月份,被告人郭某乙又以66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兰考县X村民韩建德(已判刑)。经比对该车系被盗车辆。经评估长安牌汽车价值x元。案发后该车追回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乙明知是没有合法手续的车辆,而购买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乙对起诉书某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乙以7600元的价格在兰考县X镇会上从他人处购买一辆无牌、无手续的长安牌汽车。2010年7月份,被告人郭某乙又以66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兰考县X村民韩建德(已判刑)。经比对该车系被盗车辆。经评估长安牌汽车价值x元。案发后该车追回退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乙于2011年9月30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又查明,2011年12月23日被告人郭某乙与被害人段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郭某乙赔偿段某车辆损失5000元,并取得段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郭某乙及同案犯韩建德的供述。2、被害人段某陈述。3、证人李某、王某证言。4、书某、被告人郭某乙户籍证明、兰考县公安局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盗抢车辆信息表及车照片、协议及收条等。5、鉴定结论,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兰价鉴刑字(2011)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乙明知是没有合法手续的车辆,而购买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乙主动投案自首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郭某乙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松岭

审判员杨金亮

审判员栗志起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某员刘瑛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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