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田某聚众斗殴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铜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1987年X月X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4年6月28日因抢劫罪被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07年9月19日因盗窃罪被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7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抓获,同日被铜梁县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8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铜梁县看守所。

铜梁县人民检察院以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6日晚,被告人田某的朋友徐某某、杨某(二人已判刑)等人在铜梁县城的雕刻时光水吧玩耍时,无故殴打同在水吧玩耍的熊某丁等人,熊某丁等人不服气,便邀约周某某等人到徐某某等人的租住屋找徐某某等人“了叶子”,当时因徐某某等人不在而未果。后徐某某知道了此事,遂于2011年1月8日晚邀约杨某、汪某、蓝某、刘某、刘某、陈某某、樊某、周某、黄某某、张某丙(该十人已被判刑)、被告人田某等十余人,分别驾乘一辆由被告人田某驾驶的黑色现代轿车和另一辆长城哈佛越野车,携带刀具、木棒等工具来到铜梁县白龙某道“龙某壳”处,同熊某丁一方邀约的熊某丁、周某某、申某等人发生械斗,因熊某丁一方邀约的张某丙等人在路上未赶到,人数较少,熊某丁一方邀约的熊某丁左手的四根手指被徐某某一方邀约的攀某持刀砍断。后徐某某、田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铜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熊某丁的损伤程度属轻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移送了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证人熊某乙、董某、张某丙、徐某某、熊某丁、刘某、杨某、周某某、攀某、熊某丁、申某、李某、陈某某、龙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图,熊某丁的住院病历及伤情鉴定书,铜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在他人伙同下,为参加持械斗殴者驾驶车辆,帮助逃跑,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2004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07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8年12月5日刑满。在本案侦查阶段,因被告人田某的家属愿意代被告人向被害人熊某丁赔偿损失6000元,被害人熊某丁于2011年10月1日出具了对田某的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某、逮捕证、被告人田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证人熊某乙、董某、张某丙、徐某某、熊某丁、刘某、杨某、周某某、攀某、熊某丁、申某、李某、陈某某、龙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图,熊某丁的住院病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谅解书、铜梁县人民法院(2007)铜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铜梁县人民法院(2011)铜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在他人伙同下,为参加持械斗殴者驾驶车辆,帮助逃跑,其行为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受人安排,为参加持械斗殴者驾驶车辆,帮助逃跑,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3年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谭四玲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唐路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