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长龙宝平
人民陪审员杨晓敏
人民陪审员吴蓉晖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