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X某与被告何XX、李XX某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某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二初第X号

原告X某。

法定代表人吴XX。

委托代理人廖XX。

被告何XX。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X某与被告何XX、李XX某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某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99元减半收取2049.5元,由原告X某负担。

审判长罗XX

审判员唐XX

人民陪审员段XX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邓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