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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20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蓝魅酒吧蹦迪时与王ⅩⅩ发生争执后对王ⅩⅩ殴打,经鉴定,王ⅩⅩ左眼框内壁骨折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ⅩⅩ的陈述、证人王一Ⅹ、蒯ⅩⅩ、魏ⅩⅩ、马Ⅹ、邓Ⅹ、陈ⅩⅩ、王二Ⅹ、贾ⅩⅩ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争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艳霞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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