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叶某甲。
被告(反诉原告)叶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叶某甲与被告(反诉原告)叶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叶某甲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叶某乙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本诉之申请,被告叶某乙提出撤回反诉之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叶某甲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叶某乙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叶某甲负担人民币25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叶某乙负担。
审判长尹力新
审判员万巧君
代理审判员左振康
书记员周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