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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滕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26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麻阳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某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3日中午,被告人滕某接到建房户陈某某电话称:其家里安装的不锈钢栏杆已经让外地人承做了。滕某听后便怀疑是几名安徽男子低价在麻阳苗族自治县抢了其安装铝合金门窗生意,遂纠集同样在做铝合金门窗生意的数名本地人,打算一起将外地人赶出麻阳市场。当晚20时许,滕某等人一起在麻阳苗族自治县308省道龙池大桥路段汇合。当陈某、张某、鲍某某三名安徽人从陈某某家中做完工返回县城,途经该处时,滕某带头将三人拦某,随后滕某等人对该三人实施殴打,质问他们为何抢了自己生意,并威逼三人退出麻阳市场。滕某得知三人当天做工得1285元人民币时,遂逼被害人陈某交出,被告人滕某拿到钱后,给被害人所租的三轮摩托车主付了车费180元人民币,余下1105元人民币滕某当晚请其他参加人吃夜宵已挥霍。

案发后,三被害人的损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2011年6月29日,滕某家属代其到公安机关退赃1285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查明属实的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明资料,被害人陈某、张某、鲍某某的陈某及辨认笔录,证人潘某、舒某、黄某、郑某、陈某某的证言,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并强拿硬要被害人人民币1105元,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滕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并已退回全部赃款,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滕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恰当。根据被告人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当地社区亦认为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滕某学

审判员贺成党

人民陪审员龙慧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张某英

(相关法条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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