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被告曾XX。
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曾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小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曾X于2012年1月6日之前按照原、被告于2010年3月9日签订的装修协议将原告张XX位于株洲市X区房屋装修完工,原告张XX在工程全部完工后三天内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原告张XX向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x元;
二、原告张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286元,减半收取643元,由原告张XX和被曾X自愿各自承担一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