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某,男,汉族,住莆田市X区
被执行人曾某,男,汉族,住莆田市X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曾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林某借款人民币四万三千七百元及该款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五计算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曾某在城厢区X街道办事处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某的工资收入,执行数额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俊武
执行员卓晶亮
执行员蔡忠杰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