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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乙等四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路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子长县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子长县X村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晓峰,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耀顶,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乙等四人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09)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子长人民法院(2009)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某彬

审判员刘彩虹

代理审判员霍雨枫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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