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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岳阳市X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岳中行初字第X号

李某诉岳阳市X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案,起诉人李某认为案件重大复杂,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及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岳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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