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岳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系易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宏蕾酒店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正荣,该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易某为与被上诉人岳阳市宏蕾酒店经营管理服务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责令被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0日,上诉人易某在被上诉人岳阳宏蕾酒店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属的泌园春食府卫生间如厕,不慎跌伤。该公司当即将易某送往岳阳市一人民医院治疗,并为其支付门诊费124元,住院费2000元。易某共计住院8天,医疗费1930.89元。2009年元月至2009年2月易某又在岳阳县X镇医院住院46天,花费3252.10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被上诉人岳阳市宏蕾酒店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
2010年3月8日支付上诉人易某慰问金2000元整,从此案结事了。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共计1260元,由易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可以持本调解协议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制作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不以送达为生效要件。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一经制作即生效。
审判长李琛
审判员李谱华
审判员黄某宇
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周闻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