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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笪XX运输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笪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辩护人吕某某,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郑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笪XX犯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1年8月28日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2011年9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本案恢复法庭审理,并于2011年10月1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1年11月13日公诉机关第二次提请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2011年12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本案恢复法庭审理,并于2012年1月17日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三次法庭审理中,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乐、田晓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笪XX及其辩护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1日,被告人笪XX从成都乘坐成都至沈阳北的K386次列车至石家庄,次日12时许西安开车后,乘警在笪XX所在的X号车厢X号中铺查出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结晶体疑似冰毒1袋(重32.17克,为甲基苯丙胺)等,破案后毒品已上缴沈阳铁路公安局。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笪XX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2012年1月17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因为侦查机关的工作失误,致使案件证据存在一定缺失,即使不能认定笪XX犯运输毒品罪,笪XX的行为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被告人笪XX辩称自己没有运输毒品,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笪XX犯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笪X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为其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2日12时许,成都至沈阳北的K386次列车从西安开车后,乘警在该次列车X号车厢X号中铺查出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结晶体疑似冰毒1袋(重32.17克,为甲基苯丙胺),在调查中,被告人笪XX直接称该毒品是自己携带,致使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未能进一步展开,从而无法准确认定该毒品的携带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提取记录、扣押清单,电脑包、手某、布包、冰壶、电子秤及照片,证实2010年10月12日12时许,K386次旅客列车值勤乘警从X号车厢X号中铺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结晶体疑似冰毒1袋。

2、称重记录、检验报告,证实该白色结晶体疑似冰毒重32.1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查获经过及被告人笪XX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证人吴某、张XX(均为同车旅客)证言,证实值勤乘警从X号车厢X号中铺查获毒品后,笪XX称该毒品为冰毒,是自己携带的。之后乘警将笪XX抓获。

4、被告人笪XX在侦查阶段的无罪辩解和庭审笔录称该毒品不是自己携带,可能是查获当时在X号中铺睡觉的女旅客所携带。

5、乘警代XX、于X证言及沈阳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笪XX同行的有一名女旅客,查获笪XX时该旅客在X号中铺,称是笪XX网友和笪认识时间不长,对毒品的事不知情,在扣押物品时,笪XX说不用扣电脑了,后经他和女旅客商量,就让同行女旅客把电脑包中的电脑带走了。查获当时未对该女旅客进行询问。

6、辨认笔录、身份证明,证实该女旅客的身份情况。

7、健康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笪XX在被郑州铁路看守所收押时身上无外伤。

8、被告人笪XX户籍证明证实其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笪XX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犯罪案件时,其直接供述毒品系自己携带的行为,致使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未能进一步展开,从而无法准确认定该毒品的携带人,导致真正的毒品犯罪分子逃避了打击,其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关于被告人笪XX所称自己没有运输毒品及其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笪XX犯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在发现毒品犯罪案件发生后,没有及时、详细询问笪XX的同行女旅客,且不当的将毒品所在电脑包内的电脑交由该女旅客带走,致使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毒品就是笪XX所携带,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笪XX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12年1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东方

审判员商东

审判员周岩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包庇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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