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李某乙与被上诉人王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47岁,汉族,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46岁,汉族,务农。

上诉人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0日下午5时许,王某酒后在常德市X镇政府见到李某乙,便主动打招呼,李某乙见王某喝过酒而未予理睬,王某仍揪住不放,而与李某乙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乙将王某推开,致使王某倒地受伤。王某受伤后,先被送往常德市X镇卫生院治疗,当日又转院至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2011年4月28日出院。经鉴定王某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医疗建议:治疗与休息时间为三个月。原审法院判令李某乙赔偿王某13861.46元。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李某乙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此款分两次付清,2012年9月底付4000元,余款2012年12月付清。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6元,共计1292元,由李某乙、王某各负担646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聂学文

审判员李某乙

审判员熊云耀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