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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诉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胡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湘市X组xx号。

委托代理人黄xx,岳阳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xx,男,1980年10月7曰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湘市X组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3曰向本院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依照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xx

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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