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8月4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1年11月7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7月16日上午8时许,因建房纠纷,被告人李某与本村村民胡XX发生厮打。厮打中,李某用砖头将胡XX的头部砸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胡XX损伤程度属轻伤。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物证照片、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据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6日8时许,在商城县X村省道S339线路段西侧,被告人李某因建房纠纷,与本村村民胡XX发生厮打,厮打中,李某用砖头将胡XX头部砸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胡XX损伤程度属轻伤。

另查明:被害人胡XX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期间,胡XX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经协商,于2011年11月17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李某一次性赔偿胡XX各项经济损失x元,并已兑付。附带民事原告人胡XX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本院于同日作出口头裁定:准许胡XX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证据予以认定:

1、被告人李某供述:我与俺村的叶XX地某在一起,俺们同时建房,他给我家“支模”,我认为他做活不好,想(另)请人盖第二层,他说让我把工钱给他,不然不让我盖,我想你不让我盖,我就不让你盖。昨天(2011年7月25日)他家“支模”,我给他拆了,经村委会调解,让我总共给叶工钱4817元,我没钱,最后没达成协议。今天早上他家又“支模板”,我就去拆,叶的媳妇胡XX用钉锤子打我,将我外衣扯撕了,然后我拾一块砖头朝胡XX身上扔,扔了之后,我就跑开了,她头上冒血了。

2、被害人胡XX陈述:其陈述发生纠纷的时间、地某、原因、经过与被告人的供述一致,并证实头部两处伤均系被告人用砖头砸的。

3、证人徐某证言:今天早上我正在叶XX家做活,李某跑来了,拿一块砖头磕模板,胡XX上去与李某扯,把李某上衣撕破了,李某在磕,胡用钉锤在李某膀上敲了两下,李某手里的砖头往胡头上扔,正好砸在她头上,叶见胡头开了,就用砖头和钢筋棍扔去砸李,没砸上,三人就你一砖我一砖的对扔,双方都挨了砖头,其中胡的头上又被李某了一下。证人叶XX的证言与徐某的证明内容基本一致。证人张XX证实当天早晨见到李某在叶门前与叶夫妻吵架。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的时间、地某、方位与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胡XX头部两处伤均系钝挫伤,损伤程度属轻伤。

6、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证实扣押作案工具情况。

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报案经过及抓获被告人的情况。

8、调解协议、收某、撤诉申请、询(讯)问笔录:证实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附带民事原告人申请撤诉,本院口头裁定准予撤诉的情况。

9、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及无犯罪前科的事实。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因建房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能主动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该案发生是因民事纠纷引起,且被告人系初犯,本案在审理期间,双方就民事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青树

审判员陈尧

审判员赵开友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倪有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