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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谢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无业,住岳阳县X乡大云山林场胜一队。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司机,住临湘市X路x号。

原告谢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姚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xx、人民陪审员谢x参加的合议庭,由姚xx主审,于2012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xx担任记录。原告谢x、被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xx诉称,2000年原、被告自由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2月25日双方在临湘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据此,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小孩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陈xx辩称,因原告的原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告自由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2月25日双方在临湘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陈x。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xx与被告陈xx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女陈x,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陈xx抚养成年,原告谢xx每个月支付500元抚养费,抚养费共84000元,抚养费由原告谢xx从2012年起每年年底支付6000元给被告(2012年已支付2000元应扣除,还支付4000元),付至小孩十八周岁止;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它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xx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xx

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谢x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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