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宇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镇柏朵。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留军,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荥阳市金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钢材大世界。。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志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永滨,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宇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荥阳市金达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二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宇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留军、沈某某,被上诉人荥阳市金达物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志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二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9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东
审判员宁宇
审判员陈启辉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扈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