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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滥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5月1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8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购买彭店乡X村民岳某位于村部南侧的杨某片林砍伐136棵,计12.7296立方米(蓄积)。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息县森林公安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张某某、岳某、余某、胡某某的证言,息县林业局森林资源调查设计队现场勘查被伐树木根径检尺蓄积计算表以及息县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林业砍伐证时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的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缴纳罚金,对被告人也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立生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詹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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