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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甲诉叶某承揽合同拖欠修理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昭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乙,男,1949年11月28日,汉族,农民,贺州市X村X组X号。

被告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谢某甲与被告叶某承揽合同拖欠修理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雷裕锋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建宝、人民陪审员叶某明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林家阳出庭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甲诉称:原告是昭平县X镇金昭汽车修理厂的业主,2010年1月14日为被告修理桂x号小客车。车辆修理后,经被告验收后,被告支付了部分修理费,尚欠9000元修理费及材料款未付。2010年2月11日,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收执,并约定于2010年4月30日前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时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修理及材料款9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5月1日起到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原告谢某甲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2010年2月11日被告叶某写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叶某欠原告的汽车修理费及材料款9000元及约定还款的时间。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从事汽车修理业务。

3、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车辆的权属属被告所有。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昭平县X镇金昭汽车修理厂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6、《昭平金昭进口汽车修理厂维修材料报价单》五份,证明被告车辆维修所需要的零配件及其价格并经被告签字确认。

7、照片5张,证明被告的车辆受损后到原告经营的昭平县X镇金昭汽车修理厂修理的事实。

被告叶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案经公开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0年1月4日,被告叶某所有的桂x号小型客车因事故损坏到原告经营的昭平县X镇金昭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维修的零件、价格被告都在维修材料报价单上进行了确认。2010年2月11,被告的车辆维修完毕,维修的总费用合计人民币x元。在维修期间,被告分别于2010年1月15日、2010年1月19日、2010年1月24日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了维修费5000元、3000元和3000元。2010年2月11日,被告的车辆维修完毕,原、被告进行结算时,被告支付了现金6000元,尚欠x元,原、被告进行了协商,原告优惠2375元,剩下的维修费9000元被告没有支付,经协商,被告当天立下一张9000元《欠条》,约定在2010年4月30日前付清。由于被告没有按照《欠条》上约定的日期支付维修费,原告2010年于11月1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维修费及材料款9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5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甲在其经营的修理厂以自己的设备、技某、劳力、材料,按照被告叶某的要求对损坏的车辆进行维修并将维修好的车辆交付给被告叶某使用,被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额支付价款。被告在未支付全额价款的情况下,约定在一定期限下给付,原告也予以同意,但逾期后,被告仍未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价款,并从2010年5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某给付原告谢某甲材料款及修理费人民币9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5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叶某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则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受理费50元,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雷裕锋

人民陪审员黄建宝

人民陪审员叶某明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家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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