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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刘某与邵阳市新大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邵阳市新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

原告黄某、刘某与被告邵阳市新大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贺宏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颖、人民陪审员袁艺玲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黄某、刘某诉称:2009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邵阳市百春园晶美花园X幢X单元X号住房一套,面积为134.87平方米,每平方米的价格为169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购房款x元,办理了银行按揭,并支付了x元的有关费用。在花费了x.3元装修费用后,原告于2009年8月正式入住,不料三个月后即发现住房墙体等出现裂痕,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居住。故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判决被告返还购房款x元、赔偿装修费x.3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x元、贷款利息6866元、贷款手续费228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和本案诉讼费。被告邵阳市新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口头辩称,原告购买的住房可以正常居住,本公司只有修缮的义务,不能退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邵阳市新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以人民币x元的价格回购原告黄某、刘某购买的邵阳市百春园晶美花园X幢X单元X号住房一套,该款付款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前。

二、原告黄某、刘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一个月内将邵阳市百春园晶美花园X幢X单元X号住房腾空,交还给被告邵阳市新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原告黄某、刘某配合被告邵阳市新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好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费用由被告邵阳市新大地置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200元,原告黄某、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贺宏斌

代理审判员周颖

人民陪审员袁艺玲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周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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