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冀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冀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8日7时许,被告人冀某在本村村民冀XX家用电脑上网时,乘人不备,将冀XX放在其床头柜里的1600元人民币盗走。案发后,上述赃款已追退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冀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冀某XX陈述、证人李XX的证言、赃物照片、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予支持。被告人系初犯,又能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冀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12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建华
二Ο一二年一月九曰
书记员贾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