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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仙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诉李某甲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甲,男,48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乙,女,46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47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仙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仙游县X街道。

法定代表人阮某,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仙游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住所地仙游县X街道。

法定代表人郑某,主任。

原审被告仙游县X排西餐厅,住所地仙游县X街道。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仙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仙游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原审被告仙游县X排西餐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撤回上诉处理。

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赵某花

代理审判员黄荣华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贞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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