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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桂阳县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桂阳县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阳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男,总经理。

被告张某乙,男。

被告张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阳县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阳县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桂阳县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阳县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尹堂舟

审判员陈桂东

人民陪审员陈剑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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