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春艳,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某,男。
被告李某,男。
原告刘某诉被告尹某、李某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诉称:2010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尹某、李某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原告承包两被告所承包的桂阳县X村X路的水泥砼面工程。双方约定,原告只包工不包料,合同单价为水泥砼面板12元每平方米,路基调整完成后付x元,水泥施工每完成1000米付x元,工程完成后付足x元,剩余部分验收后一次付清。工程完成后,原、被告于2011年1月11日结算,两被告应给原告支付工程款x元,然而两被告先后只支付给原告x元,下欠x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拒绝支付。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工程款x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尹某、李某辩称: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事实,但相关工程款还未到账。等工程款到帐后,被告愿及时支付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尹某、李某自愿偿还原告刘某工程款x元,定于2012年元月10日付x元,余款x元在2012年2月10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1322.5元,减半收取661.25元,财产保全费670,共计1331.25元,原告刘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某舟
审判员陈桂东
人民陪审员陈剑
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