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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华某、张某乙民间借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康市X区X路X号供电局家属院X号楼X单元X室,无职业。

被执行人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康市X区人,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康市X区人,住(略)。

胡某与华某、张某乙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安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华某、张某乙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某借款x元,并从2010年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2011年9月7日胡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华某、张某乙对本院作出的(2011)安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故本院(2011)安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执行无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安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继忠

审判员刘华

审判员涂必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某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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