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谭某与周××、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谭某。

被执行人周××。

被执行人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年5月24日作出的(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0月9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周××、唐××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周××、唐××的银行存款6250元(其中赔偿款6000元,案件诉讼费2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勇林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