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某。
法定代表人高×。
委托代理人黄×。
被告××工某。
法定代表人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某与被告××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某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28元,财产保全费1545元,合计3573元由原告××公某负担。
审判员罗文林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