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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某与被告何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欧某,男,汉族。

被告何某,男,汉族。

原告欧某与被告何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某智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14日双方申请进行庭前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欧某在本案中所造成的医药费、复某、营养费、

鉴定费、护某、差旅费、误工费等损失由被告何某在2011年11月16日之前赔偿x元。

二、原告欧某放弃追究被告何某的刑事责任和伤残赔偿

金等的要求。

本案受理费500元,保全费225元,合计725元,原告自愿承担。

其他无异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某智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温木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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