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男,汉族。
被告何某,男,汉族。
原告欧某与被告何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某智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14日双方申请进行庭前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欧某在本案中所造成的医药费、复某、营养费、
鉴定费、护某、差旅费、误工费等损失由被告何某在2011年11月16日之前赔偿x元。
二、原告欧某放弃追究被告何某的刑事责任和伤残赔偿
金等的要求。
本案受理费500元,保全费225元,合计725元,原告自愿承担。
其他无异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某智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温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