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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农民,住(略),娘家住武冈市X乡X村X组,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喻某某,男,武冈市司法局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农民,住(略),系被告谢某甲的父亲,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何某某诉称:1997年8月,何某某与谢某甲相识。1998年12月14日,俩人登记结婚。1999年9月19日,生子谢某。婚后,夫妻产生矛盾并分居。2007年5月21日,何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后又撤诉。之后,夫妻仍然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何某某请求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谢某甲辩称:谢某甲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何某某与谢某甲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2月14日,俩人在武冈市X乡民政办登记结婚。1999年9月19日,生子谢某。谢某长期随祖父母生活,现系武冈市X乡X村小学三年级学生。自2007年3月开始,俩人产生矛盾后分居。同年5月21日,何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谢某甲离婚,后何某某以对离婚尚存犹豫为由申请撤诉。同年6月7日,本院裁定准许何某某撤回起诉。之后,夫妻仍然分居,一直至今。2002年,谢某甲在打工时受伤,现尚未痊愈。

另查明:何某某在结婚时置办了一些嫁妆,但现已无使用价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共同债权,没有共同债务,共同财产有康佳牌25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何某某曾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武冈支行乐洋分理处存款6030.02元,现已被何某某支取。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谢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谢某随被告谢某甲生活,由原告何某某承担谢某的抚养教育费9000元,谢某的其余抚养教育费由被告谢某甲承担;

三、原告何某某原在中国农业银行武冈支行乐洋分理处的存款6030.02元归原告何某某所有,由原告何某某补偿被告谢某甲3000元;

四、原告何某某给付被告谢某甲经济帮助款800元,此款用于被告谢某甲受伤的后续治疗;

五、上述第二、三、四款共计x元,限于本调解书生效时付清;

六、原告何某某放弃返还嫁妆的权利;

七、双方将共同财产即电视机一台赠与婚生子谢某;

八、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九、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此协议上签字后生效(双方签字时间为2009年6月12日)。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许修军

审判员张明媚

人民陪审员林济美

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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