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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勉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住址、职业等略。

委托代理人:马雪娥,宁强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王某,女,住址、职业等略。

委托代理人:黄永生,勉县褒联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

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浩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2009年农历10月4日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农历10月16日,被告去原告家,原告给付被告现金800元,原告之母给付被告现金220元,此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农历11月12日,双方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x元。同年农历12月16日,原、被告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此后双方一直未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11年2月6日(农历正月初四),原、被告协商退婚事宜,被告退还原告现金50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其给付的彩礼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刘某彩礼9000元,定于2011年4月19日前履行清结。

二、原告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唐浩远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谢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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